关于印发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4-07-27 06:17:36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广大幼教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幼教事业得到了健康、快速的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今后5年(2004年一2008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网络,为0—6周岁儿童提供优质的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加强幼儿素质的早期开发,逐步建立0—6周岁学前教育一体化的运作机制。利用现有幼儿教育资源,将早期教育向0—3周岁的低龄幼儿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举办3周岁前的托儿所(班),加强对低龄幼儿教育规律、内容和方法的研究,拓宽早期教育服务市场,形成托儿所、幼儿园一条龙服务格局。
(四)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扩大幼儿教育优质资源,办好一批高质量、有特色,在省内、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骨干性、示范性幼儿园,到2008年,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达到75所。
(五)幼儿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做到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切实推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六)建立完善政府统筹、教育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和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村级幼儿园;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种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七)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管理、领导和监督,建立幼儿教育的行业分类标准和督导、评估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意见;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指导和推动幼儿家庭教育,与卫生、妇联等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周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要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八)卫生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共同拟订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监督和指导幼儿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并负责对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九)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提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自主收费,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后实施。制定收费标准时,耍兼顾特困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其实行减免照顾。
(十)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对幼儿教育的编制管理及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幼儿教师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
(十二)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卫生保健要求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费用。
(十三)民政、残联部门应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幼儿的管理和指导,重点做好儿童家庭寄养和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妇联、工会、计划、经贸、环保等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幼教工作,努力为幼教事业的发展刨造良好环境。
(十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和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对幼儿园的改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根据实施幼儿教育规划的实际需要,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十五)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力量举办幼儿园的指导、评估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十六)辖市(区)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法人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各类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坚决取缔。
(十七)各类幼儿园要坚持依法办园,积极探索和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科学、办学自主的现代幼儿园制度。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确立幼儿园的法人地位;要进一步实行园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和教师资格证书制,实行竞争上岗和择优任用;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加生保健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分工到位,责任到人;要按照当地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进行收费公示,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幼教资源对家庭早期教育进行宣传、指导,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四、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十八)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幼儿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十九)教育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科研管理和指导。严禁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二十)充分发挥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引进先进教育理念和开展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实验、示范、辐射作用;协助和参与本地区幼儿教育的业务指导,并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的国际交流活动。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
(二十一)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到2005年,全市幼儿园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要分别占专任教师的10%和4%;要加大对我市现有幼儿教师的培训力度,到2006年,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要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60%以上的幼儿教师达到专科学历,并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教师达到本科学历。从2004年9月1日起,新引进的专任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大专学历,新引进的从事保健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依法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十二)要对幼儿教师培养院校提出幼儿师资的需求标准。要求相关院校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招生规模;结合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及时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
(二十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规划,加强各地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幼儿教师的培训要注重培训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和超前性,注重幼儿教师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考评结合、分类指导、按需培养、学用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分散培训为主,业余、自学、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和园本培训为主的幼儿教师培训机制。形成由市、辖市(区)、乡镇(街道)、幼儿园共同构建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网络。
(二十四)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幼儿教育专家。
(二十五)各级教育部门应认真规划和组织好幼儿园园长的继续教育,在今后5年中要完成新一轮园长提高培训任务,使园长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专业知识、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等方面的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十六)切实抓好幼儿教育科研队伍建设。要在幼儿教师中普及科研理论,鼓励开展幼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总结和推广在实践中形成的先进经验,从整体上提高幼儿教师的科研水平。
(二十七)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业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对农村幼儿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心与帮助,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幼儿教师可以参加小学教师的职务评聘,其报酬参照当地同类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对成绩显著者要及时宣传、表彰。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幼儿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上级政府要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每年应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辖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并安排一定的幼儿教育专项经费用于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改造薄弱园、评价、表彰和培训等业务活动。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三十)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各辖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三十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幼儿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燃气、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对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十二)要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与筹措、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方面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促进常州市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0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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